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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劳动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1) 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确认并附在本保险合同之后的劳动合同应负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的雇员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名册上载明的人员为限。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在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雇员名册以外的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雇员变更劳动合同造成的赔偿责任;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所致的意外事故;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2)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3)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所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4)所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九)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潜水(见释义5)、跳伞、热气球运动(见释义6)、攀岩运动(见释义7)、探险活动(见释义8)、武术比赛(见释义9)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10)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的雇员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十一)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雇员名单、劳动合同。雇员名单和劳动合同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作出批改。投保人未按本条约定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因雇员名单和劳动合同变更而增加风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 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付款凭证,经法院确定判决书、和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其它的确定赔偿责任之证明文件;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起诉或受补偿请求时:
(一)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委托,就民事部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和解,所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相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但以保单约定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二) 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事前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雇员名册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雇员名册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有新增雇员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予以加保;对于未经保险人确认承保的雇员所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经投保人通知后五日内,保险人未表示拒保的,视为同意承保。
雇员因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丧失雇员身份时,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此类人员自丧失雇员身份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雇员变动时,保险人应按保单每人保险费的日比例计算,加收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按照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数多于投保时人数或经批改后的人数,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项约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它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释义
1、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它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2、无有效驾驶证: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当地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零时移动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5、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7、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附录
    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

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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